《禮記·王制》之官制研討
作者:齊義虎
來源:《天府新論》2021年第3期
摘 要:儒包養一個月學有今文經學與古文經學之分。前者以《王制》為經典依據,推重孔子,主張改制立法,是晚期的經學;后者以《周禮》為經典依據,推重周公,主張復古從周,是后世的史學。史學重在記錄歷史,保留國故,面向過往;經學則要指導現實,經世致用,面向未來。故周公之制已屬于舊軌制的陳跡,孔子之制則是正當其時之新法。本文通過文獻斷代的上推證明,《王制》在時代上加倍接近孔子,它很有能夠是一部直接來自孔子的改制法典,而不僅僅是一部漢代儒生記錄先王之事的歷史文獻。
關鍵詞:王制;周官;今文經學;古文經學;
作者簡介:齊義虎,哲學博士,東北科技年夜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研討標的目的:政治儒學。
一、引 言
在儒家的經典中,《禮記·王制》篇和《周禮》一書是記載典章軌制最為詳細的兩部文獻,但二者的經典位置卻年夜為分歧。其一,雖然同列為十三經,《周禮》乃為獨立一經,且居于三禮之首,《王制》不過是《禮記》中之一篇罷了;其二,鄭玄為混一古今文經學的大師,遍注三禮,然以《周禮》為焦點統攝群經,承續劉歆之說,視之為周公致承平之書,而將內容上多與之分歧的《王制》鑒定為夏殷舊制,從“從周”和“法后王”的角度看,天然是《周禮》的價值要高于《王制》了;其三,后世多信任《周禮》包養心得為周公所作,而《王制》不過是漢文帝時使博士諸生刺《六經》中所作,從作者的角度看更是不成相提并論。三者相加則確定了《周禮》與《王制》在經典上的位置高低。對此,皮錫瑞曾仗義執言地說:“說者以《周禮》為周公作,則揚之太高,以《王制》為漢博士作,則抑之太過。”【1】
但隨著晚清今文經學的興起,《禮記·王制》篇的經典位置不斷抬升。自俞樾、廖平、皮錫瑞、康有為以來,一路將其選拔到“一王之法” “素王新制”的經學高度。好比俞樾認為:“《王制》為孔氏之遺書,七十子后學者所記也。王者孰謂?謂素王也。孔子將作《年齡》,先修國法,考慮損益,具有規條。門門生與聞緒論,私相纂輯,而成此篇。”【2 】皮錫瑞認為:“《王制》為今文大批,與《周禮》為古文大批兩相對峙,一女大生包養俱樂部是周時舊法,一是孔子《年齡》所立新法。”【3】而廖平與康有為都信任,《王制》為《年齡》之傳記。與之相反,由于康有為《新學偽經考》的問世,《周禮》一書被說成是劉歆偽造,于是不論是從成書年月還是作者權威性上看都反不如《王制》靠得住,經典位置急速降落。以致于這次輪到推重“六經皆史”的劉咸炘來埋怨說:“《周官》自周公之作降而為六國時書,又降為劉歆所造,《王制》則自漢博士之作升而為秦漢間儒者之書,又升而為七十子后年夜賢之作,其無定這般。”【4】
以上關于《周禮》與《王制》一升一降、揚此抑彼的兩派爭論難免今古文的門戶偏見。平心而論,康有為對劉歆偽造《周禮》的指控在學術上并不克不及成立,而從漢代盧植到近代劉咸炘、劉師培對《王制》為漢博士所刺作的鑿鑿鑒定也未必符合史實。以孔子編訂六經而論,此中的禮經當指《儀禮》,而非《周禮》和《禮記》,這一點從書名上即可看出。《周禮》原名《周官》【5】,與《王制》同屬于“官制”一類。而依照“孔子所定謂之經,門生所釋謂之傳或謂之記,門生輾轉相授謂之說”【6】的劃分標準,《禮記》則只是《禮經》之傳記。從《禮記·經解》對于六經的解釋里我們可以看到,“恭儉莊敬,《禮》教也”,“《禮》之掉煩”,“恭儉莊敬包養網VIP而不煩,則深于《禮》者也”。這里的“禮”都應該是《儀禮》而不是“官制”。這一點還可以從《莊子》和《史記》獲得佐證。《莊子·全國篇》云“《禮》以道行”,《史記·太史公自序》云“《禮》,經紀人倫,故長于行”, “《禮》以節人”。可見,六經中的《禮》是切乎修身的行為規范,而不是觸及外王的典章軌制。所以, 《周官》與《王制》從經典位置上來看都應該屬于傳記類,而不是本經,基礎上可視為統一等級的文獻,前引皮錫瑞的“今古大批、兩相對峙”之說庶幾持平之論。
以往對于《王制》的研討,恰是由于在經典定位上的偏掉,導致其對經典內容的誤讀。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鄭玄,由于他一味地力圖彌合今古文,將《王制》與《周禮》內容上的差異簡單地處理為三代之制的分歧,把本應當屬于并列比勘的兩部經典視作縱向擺列的歷史文獻,在看似經學混一的表面下錯掉了對于這種內容差異更為敏感的探討與發現,進而掩蓋了許多蘊乎其間的微言年夜義。是以,本文在對《王制》之官制展開研討之前,有需要從頭檢討一下兩千年來對《王制》一書的經典定位或謂經典定性問題。只要先把定性問題搞明白了,才幹展開內容上有用和靠得住的定量剖析。
二、《禮記·王制》之成篇年月
歷史上關于《王制》成篇年月一共出現過五種說法:“第一,孔子及其門生所作,清康有為、程年夜璋等主之;第二,孔子之后年夜賢或孟子同時代人作,東漢鄭玄、清皮錫瑞等主之;第三,作于孟子之后或秦漢之際,唐孔穎達、清江永等主之;第四,漢儒之傅會,宋衛湜、元陳澔等主之;第五,漢文帝博士作,東漢盧植、清劉師培等主之。”【7】但此中最為風行的還是時間最晚的第五種說法。現代功德者在疑古疑經思潮的鼓動下,剛好捉住這個衝破口襯著夸年夜,認為漢儒在編撰過程中雜進了法家的內容,好比析言破律等不聽而殺的四種情況,進而對整篇《王制》的儒家經典位置提出連帶質疑。【8】
東漢的盧植并沒有像現代人走得那么遠,以致于離經叛道。他立說的依據重要來自《史記·封禪書》中的一句話:“(文帝)而使博士諸生刺《六經》中作《王制》,謀議巡守封禪事。”對于這一條司馬貞的《索引》曰:“小顏云:刺,采取之也。劉向《七錄》云:文帝所造書有《本制》 《兵制》 《服制》篇。”可見,這里的博士諸生只是“刺作”而非寫作,且刺作的范圍被限制在《六經》之內,從中進行同類內容的選摘和編輯,這般又怎么會有雜進法家之說的能夠呢?若宋代項安世所認為的:“《王制》之言爵祿取于《孟子》,言巡守取于《虞書》,歲三田及年夜司徒、年夜司馬、年夜司空三官取《公羊》,朝聘取《左傳》,其余必皆有所授。”【9】然《孟子》與《左傳》皆不在《六經》之列,明顯與《封禪書》的說法牴觸。近年王鍔師長教師的研討證明,非是“《王制》之言爵祿取于《孟子》”,而是《孟子》之答北宮锜言爵祿抄自《王制包養網ppt》。【10】一段公案就此內情畢露,項氏之類“采集群經說”或可息矣。
此外,任銘善師長教師經過內容比對之后發現,現有的《禮記·王制》中并沒有關于封禪的內容,與其博士刺作之初志不符,且并無《兵制》 《服制》之內容,與劉向之說分歧,兩個《王制》應該不是統一個文獻。【11】孫志祖亦認為:“然則文帝之《王制》,非《禮記》之《王制》也,盧植以其書名巧合而誤牽合之耳。鄭康成答臨碩云:孟子當赧王之際,《王制》之作復在其后。蓋亦不以漢文時之《王制》當之也。”【12】陳壽祺進一個步驟推測說:“此則博士所作《王制》,或在《藝文志·禮家·古封禪群祀》二十二篇中,非《禮記》之《王制》也。”【13】依據劉向《七錄》所言,文帝所造之書有《本制》 《兵制》 《服制》三篇,其“王制”或乃“三制”之筆誤亦未可知。直到漢哀帝時期,劉歆在其《移讓太常博士書》中還在指責:“往者綴學之士不思廢絕之闕,茍因陋就寡,分文析字,煩言碎辭,學者罷老且不克不及究其一藝。信口說而背傳記,是末師而非往古,至于國家將有年夜事,若立辟雍、封禪、巡守之儀,則幽冥而莫知其原。”(《漢書·楚元王傳》)可見,當時的博士最基礎就沒能完成文帝所交接的“謀議巡守封禪事”的任務,現有的《王制》更非他們所能刺作。總之,即使書名雷同,單憑這一點便鑒定其為統一文獻,明顯掉包養甜心之武斷。
支撐盧植說法的另一個證據是,《王制》的篇末出現了“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等一類觸及懷抱單位換算的文字,似乎可以證明整個文本只能是寫成于周代之后的漢代。其實對于這個問題朱子的學生劉礪早已做出了很是公道的解釋,即“自‘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以下至篇終,是《王制》傳文”【14】。正因為後面的經文是周代的,所以都是以周代懷抱單位寫成,漢儒為了學習的便利,不得包養ptt不將其換算為漢代懷抱單位。后來注文在傳寫過程中與後面經文字體混為一體,被誤以為是經文。但只需足夠專心和仔細,我們明天仍然能從其內容的重復上猜測出“方一里者為田九百畝”以下乃是對後面經文的解釋和計算。假如《王制》果為漢儒所新作,可以直接應用當時的懷抱單位,沒需要先以周代單位寫作再轉換成漢代單位,這般年夜費周折。懷抱單位的轉換計算剛好可以反證《王制》的成篇年月必定在漢代之前。
宋儒對《王制》文本進行經傳劃分是一個嚴重發現,直接廢除了盧植說最無力的立論基礎,也為我們明天的研討澄清了迷霧。當然,像廖平、康有為主張《王制》是孔子親手所作,也還缺少直接的證據,最有能夠是孔後輩子或再傳門生追述先師口傳經義之記錄。洪城師長教師通過對《王制》篇尾傳文與李悝相魏文侯的“盡地力之教”比較后發現,先秦書唯《王制》與李悝有“山澤邑居三分往一”之說,“是作記之人與悝有師承之緒矣”。從地盤軌制可以看出,“《王制》記、釋之人(不斧正文作者)必當商鞅開阡陌、廢井田之際,最晚亦不在孟子著書后,疑出孟子同輩或師輩之手也。……然則傳《王制》而為之說者,必李克之門生如孟仲之倫所為矣”。李克(即李悝)乃子夏門生,若為《王制》作記、釋者為其門生,則《王制》之經文當更早于此。《論語讖》云“子夏等六十四人撰仲尼微言,以事素王”【15】正與此合,此中之微言或即包含《王制》。洪師長教師守舊地推測:“《王制》兼三傳,統孟荀,封國一章自呂門諸儒已掉其義,其書既古,其文既博,疑非得曾申之傳者不克不及作也。惟其包容故書雅記甚富,昧者包養意思遂倒源為委,謂出漢人手耳。”【16】這里的曾申即曾子之子,兼師左丘明與子夏,為孟、荀兩家之學所同出。
應用近代以來的考古文獻佐證,最新的研討結果基礎可以確定《王制》為戰國中期的文獻,且在《孟子》之前。【17】這與鄭玄在《駁五經異義》中所說的“《王制》是孔子之后年夜賢所記先王之事”的時間和作者判斷相吻合。略微分歧的是,所記內容未必是作為歷史陳跡的“先王之事”,而是孔子損益改制之后的一王新法。誠如王鍔師長教師所說:“《禮記》四十九篇在傳抄流傳過程中,《王制》、《郊特牲》、《鄉飲酒義》、《燕義》等個別文獻,有秦漢人增添的文字,但其主體部門,是先秦之作。四十九篇都是年齡末期和戰國時期孔子及其學生、后學之作。不克不及因《禮記》是西漢人戴圣編纂,就把《禮記》四十九篇認為是漢代的著作。”【18】
三、《王制》與《周官》的今古文之辨
解決了成篇年月問題只是完成了對《王制》定性包養網心得研討任務的一半,接下來我們需求進一個步驟鑒定其作為今文大批的經典位置。通過文獻斷代的上推使得《王制》加倍接近孔子,從而也就更有能夠是一部直接來自孔子的改制法典,而不僅僅是一部記錄先王之事的歷史文獻。此中凸顯包養違法的正是今文經學與古文經學的旨趣差異。用廖平的話說:今文經學祖孔子,主改制,是經學;古文經學祖周公,主從周,是史學。所謂史學即六經皆史,其旨趣是要對往昔圣王的典章軌制在學術上予以最年夜水平地實事求是地復原和保留。而經學之志則在經世致用,對于歷史聰明的吸取和歷代軌制的損益都是為了當下及未來開創一治平之新局勢。要言之,史學只是要記錄歷史,面向過往;經學則是要指導現實,面向未來。
今古文經學的這種差別可以從他們對待周公與孔子的態度看出。古文經學承認周公的圣王合一、制禮作樂,孔子則因其有德無位,自稱“從周”,只是周公之制的收拾者和傳承者。《周禮》為古文經學之大批,周公致承平之跡俱在于斯,故周公為先圣,孔子只是先師。但今文經學卻不這樣看。他們認為孔子不包養意思僅是集往圣之年夜成的先師,更是啟萬世之承平的素王。孔子之世距離周公已有五百余年,而自古未有累世不壞之軌制,故孟子曰五百年必有王者興。王者何故興?以其除舊布新、包養俱樂部與平易近更始也。正如皮錫瑞所言:“孔子所以必改制者,凡法制行至數百年,必有流弊。古者一王授命,必改制以救弊。”【19】《白虎通·三教篇》云:“王者設三教何?承衰救弊,欲平易近歸正道也。夏人之王教以忠,其掉野,救野之掉莫如敬。殷人之王教以敬,其掉鬼,救鬼之掉莫如文。周人之王教以文,其掉薄,救薄之掉莫如忠。”面對著禮崩樂壞的社會現實,孔子以其有德無位的素王之志,損益四代,改制立法,以《年齡》當新王。故孔子說:“知我者其惟《年齡》乎!罪我者其惟《年齡》乎!”(《孟子·滕文公下》)孔子之所以自認為蒙罪,就因為“非皇帝,不議禮,不軌制,不考文”(《禮記·中庸》)。但即使蒙罪也不改初心,可見孔子志于道之決絕。
對于改制立法,孔子本身就曾屢次流露出此意。例如子張問:“十世可知也?”子曰:“殷因于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論語·為政》)可見,繼周者必定要對周制有所損益,而不會全盤復辟。所謂“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這般者,災及其身者也。” (《禮記·中庸》)又曰:“麻冕,禮也,今也純,儉,吾從眾。拜下,禮也,今拜乎上,泰也,雖違眾,吾從下。”(《論語·子罕》)這里體現了孔子改制的一個原則,那就是“從儉往奢”,這與今文經學所說的法殷質以救周文的總原則是分歧的。此外,顏淵問為邦,子曰:“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放鄭聲,遠佞人。鄭聲淫,佞人殆。”(《論語·衛靈公》)這里明顯是損益虞夏商周四代之制,而非專主從周。在《禮運》篇里孔子也說:“我欲觀夏道,是故之杞,而缺乏征也,吾得《夏時》焉。我欲觀殷道,是故之宋,而缺乏征也,吾得《坤乾》焉。《坤乾》之義,《夏時》之等,吾所以觀之。”剛好可以與此彼此發明印證。
除了孔子與今文家外,后世儒家即使信仰盧植之說者,對于《王制》之一王新法的性質亦有相當水平的認識。好比前文提到的南宋項安世便認為,《王制》除了刺取《孟子》 《虞書》 《公羊》 《左傳》而外,“蓋合今文博士之傳,考慮增損,共為一書,將以興王制”【20】。清代的孫希旦也認為:“漢人采輯古制,蓋將自為一代之典,其所采以周制為主,而亦或雜有前代之法,又有其自為損益,不純用古法者。鄭氏見其與《周禮》不盡合,悉目為夏殷之制,誤矣。”【21】項氏與孫氏皆認為《王制》為一王新法這是對的,他們的錯誤在于囿于盧植之說,只敢承認這是漢儒的改制而不敢承認這是孔子的改制。試想一下,若漢儒尚且敢改制,孔子又何故不敢改制呢?且文帝時立于學官之漢儒多為今文家,傳經皆謹守其家法,其改制之思惟一定來自其口傳師說,由此上推追溯其源頭不恰是孔子自己嗎?
從內包養dcard容上看,《王制》全篇軌制詳備、縱橫鋪陳,前后相貫、次序遞次清楚,非圣賢之年夜手筆缺乏以蘊育此瑰瑋雄文。難怪乎康有為贊之曰:“《禮記·王制篇》,年夜理物博,恢恢乎經緯天人之書。其本末兼該,條理有序,尤傳記之所無也。”【22】皮錫瑞亦曰:“《王制》體年夜物博,用其書可以治全國,非漢博士所能作也。”【23】近人任銘善在其《禮記目錄后案》里說:“茲篇所記者十事:班爵、祿田、任官、巡守、朝聘、教學、養老、國用、喪祭、職方,蓋損益四代以定一王之法,而未必時行者也。”此說可謂得其情也。
總之,古文經學猛攻于史跡之探尋,只承認周公制禮作樂,不承認孔子改制立法,只承認有周制,不承認有孔制。今文經學基于其面向未來的立場,并無妨礙對周、孔二圣皆予承認,只不過認為周公之制已屬三代先王之舊制,孔子之制則是正當其時之一王新法。后世欲行更化當法后王而不符合法令先王,不成再墨守周文之弊。先王者,堯、舜、禹、湯、文、武、周公也。后王者,素王孔子也。這般一來,《王制》與《周官》作為今古文之對峙大批,一質一文,一新一舊,自可豁然劃開,兩不相犯。《周官》是周公之制【24】,《王制》是孔子之制,后者損益四代,有因有革。五等之爵,從周也。三等之土,從殷也。其間雜現夏殷周之制,亦無足怪也。要在以質救文、刪繁就簡。其軌制內容之不相合處因別有旨趣、本屬當然,未可以一代之制目之,亦不用再勞心費力曲為之辯說矣。
四、從六卿制到三公制的損益改制
明確了《王制》為素王之制,接下來我們就可以對其內容進行更為純粹的直接探討,而不用再像以往一樣糾纏于與《周官》之異同,或依傍于《左傳》之零碎的官制史錄。換言之,《王制》不是對于以往官制的歷史實錄,而是對于未來政制的設計藍圖。以此觀之,原來《王制》與《周官》 《左傳》的紛繁復雜的糾結與牴觸皆可渙然冰釋,合與分歧不再成其為問題。當然,這不是說對《王制》官制的研討不需求對比,只是這種對比不再是過往那種考據性的歷史甄別,而是政治類型上的比較研長期包養討。假如我們可以把《周官》歸納綜合為六卿制的話,那么《王制》則可稱之為三公制,從六卿制到三公制恰是孔子改制的結果。由于本文以官制為研討對象,所以對于《王制》中的爵祿、封建等軌制只好暫時不予觸及。
與《周官》比擬,《王制》的官制要簡單得多,全篇記載的職官重要有冢宰、司空、司徒、小胥、年夜胥、小樂正、年夜樂正、司馬、司寇、史、正、太史、司會、市等十幾個。乍看之下,似乎除了缺乏春官宗伯外,其他方面都與《周官》的六卿制沒多年夜區別。宋代的陸佃就曾彌縫說:“六官不言宗伯,以年夜樂正見之也。”【25】若從同為執掌教導的職官來看,年夜樂正與宗伯確實可以相互替換,這樣剛好可以保證六官體制的完全性。不過,這種類似性僅僅是概況的。決定一套官制類型的不是它所采用的官名,而是這套職官彼此之間所構成的權力結構。整體的框架結構而非具體的官職名號才是一套官制的關鍵地點。“皇帝,三公,九卿,二十七年夜夫,八十一元士”,這就是《王制》官制的整體結構,也是其區別于《周官》的最基礎特征地點,具體的職官只是對長期包養這一結構的填充罷了。
若以數學的目光看,從皇帝到元士,剛好是一個【1∶3∶9∶27∶81】的3倍等比數列。3=1+2,是奇偶之和、陰陽之和,取法于六合人三才之道。《白虎通·封公侯》云:
王者所以立三公、九卿何?曰:天雖至神,必因日月之光;地雖至靈,必有山水之化;圣人雖有萬人之德,必須俊賢三公、九卿、二十七年夜夫、八十一元士,以順天成其道。司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王者授命為天、地、人之職,故分職以置三公,各主其一,以效其功。一公置三卿,故九卿也。天道莫不成于三:天有三光,日、月、星;地有三形,高、下、平;人有三尊,君、父、師。故一公三卿佐之,一卿三年夜夫佐之,一年夜夫三元士佐之。天有三光然后而能遍照,各自有三法,物成于三:有始、有中、有終,今天道而終之也。三公、九卿、二十七年夜夫、八十一元士,凡百二十官,下應十二子。
與之相對照,《周官》之六卿制所取法的乃是六合四時,其與三才的最年夜區別就在于沒有“人”,因為春夏秋冬四時實際上也是附屬于天的,六合四時歸根結底還是六合之道,也即乾坤陰陽之道。周人這種以陰陽立國之道應該與文王演《周易》有關。【26】此外,在《周禮》六官中也存在一套等比數列,如在每一官的敘官部門都會有這樣的擺列:卿一人,中年夜夫二人,下年夜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用數學公式表現就是【1∶2∶4∶8∶16∶32】,其等比倍數是2而非3,這里的2很不難讓我們與陰陽的2聯系起來。總之,從周道的陰陽之2到孔道的三才之3,這是其官制上最焦點的理念原則變化。
別的,在《白虎通·爵》里還有一種說法:“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或法三光,或法五行何?質家者據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據地,故法五行。”可見三才之3應該還有質家法天的意味。而六卿制中的天官冢宰其實儘管立法式、主人事,具體的職事則由地訴訟徒帶領著四時之官來承擔。所以, 《周禮》六官并不是冢宰一元領導制,而是六合二官的雙頭領導制。【27】這在數字上表現出來的就不再是一個6而是兩套1+4=5的結構,即四時之官在人事和法式上接收天官領導,在業務和職守上則接收地官領導。這一點從諸侯國只要三卿五年夜夫而非與皇帝六卿相對應的六年夜夫上也包養一個月價錢可獲得驗證。另, 《曲禮下》:“皇帝五官:曰司徒、司馬、司空、司士、司寇,典司五眾。”鄭注以為殷制,孔疏引《鄭志》焦氏答崇精問云:“‘殷立天官,與五行其取象異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年夜宰,即為六官也。”于此可見,六官之台灣包養網中亦含五行。【28】以五行觀之,四時之官剛好可以和東南東南的木火金水相配,而地訴訟徒自己即屬土,合在一路剛好完備。五行法地、三才法天,田主文而上帝質,從周道到孔道體現的恰是文質之變。
不論2—3之變還是3—5之別,都向我們提醒了孔子改制的確定無疑,這從《王制》對各個職官的敘述順序上也可以看出變化包養甜心網。好比第一個職官是冢宰,主管財政和祭奠,與《周禮》中那位職掌立法式、定編制、理財政、主考計、贊禮儀、司內侍的天官比擬職權已年夜年夜縮減,不成相提并論。宰之名本來自祭奠,而國之年夜事在祀與戎,祭奠居首通情達理,這里體現的是先神后人、先尊后卑的孝悌之道。之所以同時由其兼管財政,那是因為祭奠乃是財政收入的重要內容,應予以充分保證。所謂“庶羞不逾牲,燕衣不逾祭服,寢不逾廟”,“年夜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都體現了祭奠的優先性。這與《曲禮下》“正人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廄庫為次,居室為后。凡家造,祭器為先,犧賦為次,養器為后”的記載是分歧的。由祭奠連帶而來的喪葬、廟制皆屬于財政收入項目,本著不奢亦不儉的原則,皆有明確的規定。支出上包養站長則借鑒現代實行“公田藉而不稅,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林麓川澤以時進而不由,夫圭田無征”的躲富于平易近的軌制。
假如說政治的第一要務是事神,那么第二要務就是安平易近,合在一路即是敬天保平易近。所以, 《王制》的第二個職官就是司空,通過度地居平易近來發展生產、應用厚生,為接下來司徒的教化打好物質基礎。這里的司空明顯已分歧于《周禮》里那個僅僅主管百工的冬官,它其實已經兼備了一部門地訴訟徒的職責。由此帶來的就是第三職訴訟徒成為單純的教化官,只負責文教,不再插手經濟事務。【29】而接下來的樂正并不克不及稱為第四職官,因為它只是佐助司徒主管學校的官員,類似虞舜時期的典樂。真正的第四職官應該是司馬,雖然《王制》里并沒有介紹其軍事職責,但在那個文士與軍人合一的時代,由司馬來最后辨論官材就已經含有此意。皮錫瑞認為:“今文家說司馬主天,謂之天官,其位最尊,故進退人才皆由司馬。若后世之吏部天官,掌進退人才之柄。《周官》司馬專主武事,與此分歧也。”【30】依照兵刑合一的原則,接下來的司寇是司馬的下屬,負責司法刑罰和市場監管。
也許以上的敘官還缺乏以凸顯三公制的整體結構,那么接下來一段的年終考計朝會則為我們徹底展現了這一圖景。起首,太史作包養平台為秘書官是這一朝會的年夜司儀。第一批上計的是司會,報告財政情況,冢宰替皇帝接收了其報告,這說明司會是協助冢宰職掌財政的下屬官員。第二批上計的是年夜樂正、年夜司寇和市三個官員,這次短期包養替皇帝接收其報告的正是年夜司徒、年夜司馬和年夜司空。從這里可以看出,年夜司徒與年夜樂恰是對應的高低級關系,主管領域是文教;年夜司馬與年夜司寇是對應的高低級關系,主管領域是國家暴力(含軍隊和司法);年夜司空與市是對應的高低級關系,主管領域是經濟生產和市場交換。第三批上計的是百官,代表皇帝接收他們報告的又是年夜司徒、年夜司馬和年夜司空。
朝會上計是政治中的一件年夜事,具有極強的儀式性和等級性。通過這一過程我們發現,年夜司徒、年夜司馬、年夜司空居于三公之位,領袖百官,年夜樂正、年夜司寇、市分別是他們的下屬,但又高于普通的百官,應該屬于九卿之列。三公及百官是外朝官,冢宰則是內朝官首領,【31】其位置與外朝之三公并列,司會與太史是其下屬,位同九卿。以上即是《王制》三公九卿制的年夜體概況。
以明天的目光來看,從《周官》的六卿制到《王制》的三公制,不啻是短期包養一次精簡機構、裁汰冗員、由文返質、簡政放權的官制改造。正如皮錫瑞所言:“《周禮》、《王制》皆詳軌制,用其書皆可治全國。《周禮》詳悉,《王制》簡明;《周禮》難行而多弊,《王制》易行而少弊。”【30】但接下來他批評說:“王莽、蘇綽、王安石強行《周禮》,未有行《王制》者,蓋以《周禮》出周公而信譽之,《王制》出漢博士而不信譽之耳。”【30】此則并分歧乎史實。實際上,在北周的蘇綽仿《周禮》實行官制改造之前,《王制》對漢以后政制的影響要更年夜。開初漢承秦制,以丞相、太尉、御史年夜夫為三公。至武帝元狩四年始改太尉為年夜司馬,成帝綏和元年改御史年夜夫為年夜司空,哀帝元壽二年改丞相為年夜司徒。至此,年夜司馬、年夜司徒、年夜司空之新三公制正式確立。【32】于此可見《王制》對于漢代改制的經學指導位置。聯系孔子為漢制法之說,至多說明西漢人還是信任《王制》乃孔子為后世所立之法,直到東漢盧植注經才對此有所懷疑。就算王莽的托古改制也并非全依《周禮》,在官制上他繼承包養情婦的正是元成以來今文經學的三公制而非古文經學的六卿制。包養女人【33】在這一點上康有為的門生程年夜璋比皮錫瑞看得要更準確。他說:“蓋秦漢以來為中國官場之取法者,曰《王制》,曰《周禮》。自漢迄六朝則多法《王制》,自隋唐迄近代則全法《周禮》。”【34】在這中間,北周宇文泰、蘇綽的官制改造是一個關鍵的歷史轉折點,而這從其國號周亦可見一斑。
三公制其實并不是孔子的發明,而是由來已久、淵源有自。《尚書·立政》里所記載的夏代“三宅”便是三公制,依照劉師培的解釋,“宅乃事即司空也,宅乃牧即司徒也,宅乃準即司馬也”。成湯以商代夏后“乃用三有宅”,繼續實行這一體制。周朝初年武王克商之后,“克知三有宅心……立政:任人、準夫、牧作三事”,劉氏認為“任人司空也,準夫司馬也,牧司徒也”,【35】依舊還是三公制。別的, 《酒誥》篇有圻父、農父、宏父,孔傳亦以司馬、司徒、司空釋之。而《梓材》篇更是直接出現了司徒、司馬、司空三個官職連續擺列的表述。可見,孔子只是采擇夏殷舊制以滌蕩周文之弊。
《韓詩外傳》卷八有云:“三公者何?曰:司空、司馬、司徒也。司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此三公制與三才之道相配之今文經說也。與之并列,古文經學也有其三公說。 《尚書·周官》云:“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包養俱樂部邦,燮理陰陽,官不用備,惟其人。”許慎《五經異義》云:“古《周禮》說,皇帝立三公,曰太師、太傅、太保,無官屬,與王同職,故曰坐而論道謂之三公。”要言之,今文之三公職在包養合約領袖百官、秉持年夜政,故以三司為名;古文之三公職在匡正皇帝、坐而論道,故以師傅相稱。后世家法淆亂、古今不分,常將二者混為一談。東漢班固在其記錄的《白虎通義》里尚能謹守今文家法,但到其自作《漢書》時已經兩說并存,且以古文說為主。“太師、太傅、太保,是為三公,蓋參皇帝,坐而議政,無不總統,故不以一職為官名。……或說司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土,是為三公。”(《漢書·百官公卿表》)到《唐六典》更是三師三公并設,然已淪為榮譽性的贈官虛位,非周公、孔子之本志也。
誠包養app如皮錫瑞所說:“漢主今文,故三公九卿;宇文周行《周禮》,故分設六部。其后沿宇文之制,既設六部又立九卿,官制復重,議者多云可以裁并,不知《周官》《王制》古今文說必不相合,乃兼用兩說,多設冗官,皆有經義不明故官制不善也。”【36】本文通過對《周官》與《王制》的古今官制辨析,力圖區分周公之制禮作樂與孔子之改制立法,盼望能有助于澄清這一歷史迷霧,使得周公與孔子之品德政制判然清楚、各得其位。
注釋
1皮錫瑞:《經學通論·三禮·論王制為今文大批即年齡素王之制》,中華書局,2003年。
2劉咸炘:《周官王制論》,《劉咸炘學術論集(哲學編上)》,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第14包養感情1頁。此中,認為《周禮》為六國時書的觀點來自東漢何休,認為《王制》為漢文帝博士所刺作的觀點來自東漢盧植。
3歷史上多兼用兩名,故本文亦隨文就義,瓜代應用兩名,但所指乃是統一本書。
4皮錫瑞:《經學歷史》,中華書局,2004年,第39頁。
5華友根:《〈禮記·王制〉的著作年月及其思惟影響》,《中華文史論叢》1985年第4輯。華友根師長教師這里關于鄭玄的歸類略微有些禁絕確包養網ppt,依照《答臨碩書》,鄭玄認為《王制》作于周赧王與孟子之后,應該歸進第三類說法。
6劉咸炘在其寫于戊辰年(1928年)的《周官王制論》中便已有此種論調。在談到《王制》中皇帝不列為一爵時,他說:“《義疏》案謂以漢承秦后,皇帝甚尊,不敢復與公侯伯子男并列為五等,此說最得其情。抗皇帝以獨尊而遠于諸侯年夜夫,恰是秦以后俗儒陰取法家者之見,所以為孔門定制,豈不遼乎?”又說:“破律亂名者亦殺,而四殺皆不以聽,亦似漢法吏之苛深,說者雖曲釋之而實不圓。”
7轉引自劉咸炘:《周官王制論》,《劉咸炘學術論集(哲學編上)》,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第148頁。
8相關考證參見王鍔:《〈禮記〉成書考》,東南師范年夜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關于《王制》一小節。
9參看王鍔:《清代〈王制〉研討及其成篇年月考》,《古籍收拾研討學刊》2006年第1期。
10轉引自章可:《〈禮記·王制〉的位置起落與晚清今古文之爭》,《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2期。
11皮錫瑞:《經學通論·三禮·論王制月令樂記非秦漢之書》,中華書局,2003年。
12陳澔:《禮記集說》,鳳凰出書社,2010年,第105頁。
13轉引自王錦平易近:《〈王制箋〉校箋》,華夏出書社,2006年,校箋媒介第17頁。
包養心得14以上引文參見洪城撰、顧遷收拾:《〈王制〉淵源索隱》,《中國經學》第十輯,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2年,第18-19頁。
15參考王鍔:《〈禮記〉成書考》,東南師范年夜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關于《王制》一小節。
16參考王鍔:《〈禮記〉成書考》,東南師范年夜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論文摘要部門。
17《皮鹿門學長南學會第九次講義》,干春松、陳壁生主編:《經學史研討第二輯:經學與建國》,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第225頁。
18轉引自劉咸炘:《周官王制論》,《劉咸炘學術論集(哲學編上)》,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第148頁。
19孫希旦:《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第309頁。
20康有為:《考訂王制經文序》,《康有為選集》第二卷,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7年。
21王錦平易近:《〈王制箋〉校箋》,華夏出書社,2006年,第13頁。
22關于《周官》能否為周公所作,學界另有爭論,一時難以鑒定。但有一點需求指出,古籍之成書年月與其內容所反應的時代經常是紛歧致的,前者普通要晚于后者。例如《年齡公羊傳》,成書已在漢初,但其內容傳承最早要追溯至年齡末期。洪誠師長教師在綜合朱謙之、楊向奎等學者的研討基礎上,認為“此書實起于周初,歷二三百年之損益積累而成,成書最晚不在東周惠王后。”參見洪誠:《讀〈周禮正義〉》,《洪誠文集》第二冊,江蘇古籍出書社,2000年,第206頁。依據此說,《周官》蘊含有周公思惟也未嘗不成能,至多六官的年夜框架或許即是來自周公。故本文沿用自東漢劉歆、鄭玄至清末孫詒讓以來的古文經學之舊說。
23衛湜:《禮記集說》卷三十四。
24劉師培曰:“周代初興,亦采五官之制,厥后廢五行而崇陰陽。陰陽家言起于河圖,著于《周易》。其立說之旨,以為天秉陽而地秉陰,由陰陽而變四時,由兩儀而生四象,周人法《周易》以立官,于是廢五官之名而立六官之制。”見劉師培:《古政原始論·職官原始論第七》,《清儒得掉論》,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包養網心得年。
25關于這一點的具體辨析可參看拙文《虞周之職官與政教》,見陳暢主編:《儒學與古典學評論》第三輯,上海國民出書社,2016年。
26依五行立官由來尚矣,周初猶行此制,周公之后取法陰陽之新官制亦當對此《洪范》年夜法有所保存,劉師培將從五行到陰陽的原則轉換視為決然斷裂似不確,其詳可參見劉師培:《古政原始論·職官原始論第七》,《清儒得掉論》,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
27延平周氏曰:“司空,所以富之也。司徒,所以教之也。”見衛湜:《禮記集說》卷三十三。
28 王錦平易近:《〈王制箋〉校箋》,華夏出書社,2006年,第135頁,皮氏自序第1頁,皮氏自序第1頁。
29關于內朝官與外朝官的分別,《國語·魯語下》有云:“皇帝及諸侯合平易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內朝;自卿以下,合官職于外朝,合家事于內朝……高低同之。”正與此處所說相合。
30參見《唐六典·卷一·三公》。
31關于王莽改制的內容可以參看《漢書·王莽傳》和錢穆《劉向歆父子年譜》,錢師長教師對于王莽雜用今古文改制有精細的考證。
32程年夜璋:《王制通論》,干春松、陳壁生主編:《經學史研討第二輯:經學與建國》,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第 199頁。
33以上引文皆參見劉師培:《古政原始論·職官原始論第七》,《清儒得掉論》,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9年,第182-184頁。
34皮錫瑞:《經學通論·三禮·論周禮為古說戴禮有古有今當分別觀之不成合并為一》,中華書局,2003年。
35王錦平易近:《〈王制箋〉校箋》,華夏出書社,2006年,皮氏自序第1頁。
36轉引自王錦平易近:《〈王制箋〉校箋》,華夏出書社,2006年,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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